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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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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检注册制度,获当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六章附则
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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