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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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制度
一、对村民检举、揭发本村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村民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村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要求和其他信访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信访事项,村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听取,热情接待,并作好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事项村工作人员要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三、对本村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四、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对各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六、接待人要做好信访接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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