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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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根据国家及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未能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
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旷工满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未满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
、事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
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小时的,即视为一天。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处理。同时,事假超过天不足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
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事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事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病假。每人每个月的病假一般不能超过天。确因病情较重不能上班的,应当有正规医院(不包括个人诊所)的诊断书或者主治医生开具的病休建议书。
病假的时间计算比照事假。
病假期间的误餐补贴比照事假处理。
科员申请病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天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病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病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学习假。工作人员因参加各种非公派的函授、刊授、进修等学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学习假。每人每个月的学习假不能超过天。
学习假的计算方法比照事假。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
、产假。对计划内生育的育龄妇女,自生育之日起应当按规定申请产假。产假标准按照《辽宁某某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逾其应当作为旷工处理。产假期间不享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
、婚假。工作人员已到法定结婚龄并申请结婚的,应当申请婚假。婚假按照《辽宁某某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