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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规范化制度汇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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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规范化制度汇编
(三)财务开支审批程度
、经办人员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村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各尽其责。
、对于各项出差及购物人员的暂领款,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结算清楚。
、对于各项基建工程,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购物及开支凭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税务部门的正式凭证;对于不能取得正式凭证的较大数额开支,须经村班子事先集体研究同意;并经过村民主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后再予报销。
(四)财务开支审批责任
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合理、规范。对超权限审批,造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制度
(一)银行帐户设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大溪范围内选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设现金结算户,实行银行转帐结算,取消存折结算。开立帐户前,要经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再报请人民键盘审批。
(二)库存现金限额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
(三)现金使用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使用范围为:
、村干部工资报酬和误工补贴;
、成员的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费;
、村社各项管理费用;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
、因公外出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除以上、项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每笔不得超过XX元,超过限额部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确需全额支付大额现金的,由村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报镇农经站备案。
(四)现金收支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社员收取现金时,必须手续完备,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收取的现金超过规定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行(社)。
现金支付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五)现金日记帐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及时登记,每日结帐核对,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合情况,做到帐款相符。
(六)禁止性规定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现金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帐户;
、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帐外公款;
、不准“坐支”现金;
、不准报销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合理和款经审批的发票;
、不准跨度结报现金支出发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跨度结报的,须经审批并经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后方可报销;
、不准公款私借;
、不准将库存现金和私人现款混在一起;
、不准以集体的名义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资金来往。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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