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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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
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