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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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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限
       原值×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折旧率=----×100%
       折旧限
       净值×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净值×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应在其折旧限到期前2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2×(折旧限-已使用数)
  折旧率=--------------×100%
        折旧限×(折旧限+1)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度以前,由公司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住房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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