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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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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十条 对外交往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准口大气粗、盛气凌人,要自觉维护组织部门的形象。

五、克己奉公 清正廉洁

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经得起名利、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不准有以下行为: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任何照顾;

、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打招呼联系工程和参与经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接受工作联系单位或工作对象的礼品和礼金;

、利用工作影响,长期无偿占用工作对象和单位车辆、设备;

、要求工作联系单位、工作对象提供超过政策规定的特殊照顾和服务;

、参与带有赌博和敛财性质的任何活动。

六、淡泊名利 品行端正

二十二条 勤奋敬业,甘于奉献。坚持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埋头苦干,甘为人梯,不争名图利、患得患失。

二十三条 坚持真理,有错必纠,知错必改,不文过饰非,争功诿过。

二十四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二十五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二十六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听信或者传播小道消息。

二十七条 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二十八条 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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