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文释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文释义》是由屈万祥编写,中央编译出版的一本书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处分的原则和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全面、准确地学习、理解、掌握和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参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同志撰写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文释义》一书,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对处分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6年1月1号《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
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儿探讨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
导言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那么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云南省元谋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的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他,搭他一段车,送到就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词地说公车不能私用,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的行为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元谋县民政局局长的一切的职务。这就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公务员法》当中有一句话,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务员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第二种责任叫纪律责任。所谓的纪律责任,它是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这个纪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纪律责任。它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那么纪律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对。纪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因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还有根本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定的,条例也属于法律;但是这种纪律责任,是由处分决定机关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的。何谓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就是行政机关的任免机关与检查机关。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这还有第四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只有领导成员才承担的责任,那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的责任。一般经过本人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审批。简单地说就是“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政治责任。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原环保局的局长是因为什么引咎辞职?是因为松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原环保局的局长;但是环保局的局长,他是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有两种方式:一是引咎辞职;二是责令辞职。
在这个地方,我顺便跟大家说一下,政治责任是只有公务员才承担的责任。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唯有中国的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就是说只有公务员才能承担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对推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是规定公务员的政治责任的;它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有一个处分,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一种纪律责任形式。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它是这么说,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有三大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大目的之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凡是已经判刑的,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要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另外一个方面,辞职的、免职的、被罢免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依法给予处分。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这个公务员最后退休了,应该怎么处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来说,该公务员退休之后,就不再给他处分;但是,如果依法应该给这位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给他三种类型当中之一的一种处分。这就意味着,虽然违纪行为是在退休之前他做的,但是只要他该得到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也应该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直接结果,那就是降级,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中国公务员的养老金,可是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如果已经退休了之后,应该得到开除,后来行政处分机关追加了开除的处分,那曾经犯过错误、现在已经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公务员就没有更多的条件颐养天年了,因为连养老金都成了问题。这就叫严肃行政机关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