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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单位发放年终奖,中途离职怎么算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导读:年终奖,全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将至,很多劳动者一直在期待着这个年终“彩蛋”。可是,如果没干满一年就离职或是业绩不太好,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年中突然被开年终奖还有吗

小邱2011年到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工作,按照双方的约定,劳动合同到今年11月才终止。

小邱在公司一直很努力,其间还做出了一些科研成果。不曾想,因为双方对科研成果的归属发生争议,公司突然在去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还通知小邱赶快走人。

因为没有领到当年的年终奖,双方发生争议。小邱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干满一年,但已经辛苦工作了大半年,单位理应向自己支付年终奖,但公司一方认为小邱没干满一年,就无权主张年终奖。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但是结合小邱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年终奖。而且,小邱工作不满整年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故用人单位应当按比例支付小邱年终奖。

约定年终合格才发的中途离职无权要

如果员工离职不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员工自己导致的,年终奖还能要求单位按比例支付吗?这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就年终奖发放约定条件,法院一般会支持劳动者请求;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年终考核合格发放年终奖等条件,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中离职劳动者年终奖。

刘某是一家防水公司高管,双方约定刘某年薪为54万元,其中18万元为年终考核奖励,于年终考核通过后发放。8月,公司认定刘某伪造学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按比例支付的年终考核奖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励需要通过年终考核后才能获得,刘某年中离职无法参加年终考核,其要求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励缺乏依据。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由于年终奖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终考核合格发放年终奖励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者年中离职无法参加年终考核,应视为发放年终奖励条件未达成。

年终奖非强制约定更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数额,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那么发放年终奖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至于年终奖的发放数额,一般来讲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通常会结合本年度经营状况,根据员工年终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数额做了明确约定,年终奖必须依约定数额发放。

总之,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年中离职劳动者能否向单位主张年终奖,会因离职原因、劳动合同约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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