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企业差旅费报销标准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各企业都会制定相应的差旅费报销标准,那么,今天,上大学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企业差旅费报销标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控制管理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参照有关费用支出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级别飞机火车轮船
部门主管以上飞机硬卧或软卧二等舱
其他职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硬卧三等舱
1.乘坐火车须8小时以上,方可购卧铺票;报销时按票价的20%给予路途补贴。
2.乘坐硬坐在8小时以上,未补购卧铺票的,报销金额按卧铺票价报销。
3.关于定票费的规定:定票费金额在车票金额的20%以内时,实报实销,超过20%的,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补助费标准规定
1.住宿费标准:
地区总经理级部门主管级其他职员
经济特区、直辖市、省府所在地150120100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1008070
说明:(1)在出差地公司已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2)因特殊情况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才能报销。
(3)出差期间,公司未安排住宿同时又没有住宿发票的(住在朋友或亲友家)总经理及部门经理应按每日100元补助,其他职员按每日20元补助。
2.出差补助标准不分地区、不分级别,每天50元(包括市内公共交通)
3.出差24小时以内,8小时以上算一天,出差不到8小时算半天。
4.参加会议,对方安排食宿或交纳会务费的,按补助标准的50%补助。
5.市内交通原则上不搭出租小车,有特殊情况者,由部门经理审批报销数额。
6.随总经理一同出差的职员,按总经理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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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的差旅补贴
企业业务人员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票据报销的费用,在企业报销工作中正常报销入账即可,营改增后,上述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票据(过桥过路费)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对于出差人员,在正常报销费用之外额外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出差补贴,是否必须取得合法票据进行报销?此部分补贴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人员取得该补贴,是否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不同于差旅费用。
差旅费用是业务人员出差途中真实发生的的费用,是必须取得合规票据,报销时公司进行审核处理的,而出差补贴是对出差人员付出辛苦的一种补贴,这种辛苦的付出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业务人员为了提高出差的舒服度,突破公司差旅费用规定的额度,提高交通、住宿档次的有形的东西。而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进行的一定标准的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5]82号文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进行了补充说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出差补贴,包含午餐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项目,超出此规定范围,以及超出企业制度约束的金额的,应计入企业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补贴,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一般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的公务员差旅补贴标准,各企业万万不可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手段任意放大补贴金额。
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业务人员差旅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在标准范围内的金额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在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亦允许税前扣除。
出差途中的餐费
出差途中的餐费,到底应列支差旅费用,还是应列支招待费?这不是一个小问题。
列入差旅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列入招待费,只能按照票面价值的60%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税前扣除总额还要受到业务招待费总体税前扣除标准限制。
个人认为,区分出差途中的餐费属于什么费用,就是看谁消费的。
如果是出差人员自己按规定消费的,就是差旅费,出差人员消费的餐费超出企业差旅费标准的,如果报销,就应把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未超出的,计入差旅费;如果是出差人员宴请客户消费的,就是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