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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年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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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该办法规定,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企业一般也应制定相应的交通费标准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所以,每张机票可以附带报销一份交通意外险。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关于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企业也可以参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标准,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有些单位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一般是不允许在税前按照包干数扣除,也要要求按照实际发生数来报销,也就是说,需要发票。

三、关于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四、关于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在差旅费报销过程中,往返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是证明出差天数的一个重要凭证。但如果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怎么办? 河北省的解释是: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经单位领导确认未乘坐公务用车,也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领取。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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