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说明
作为贵阳市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法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出台,在提升数据信息供给能力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增添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与推动产业转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与推动满足多样化民生需求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提供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说明,欢迎阅读。
关于《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贵阳市将大数据发展作为“守底线、走新路、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强力推动下,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从无到有、风生水起、异军突起,取得了显著成绩,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使贵阳发展大数据拥有先天优势、先发优势、先行优势,大数据产业发展迅速。截至底,全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规模总量达到1300亿元;数据中心服务器3.5万台,呼叫中心坐席达15万席,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易会员达500家,交易金额达1.2亿元,微软、谷歌、优步等国际著名企业落地贵阳,北京数据堂、深圳华傲数据、数联铭品等国内领先企业入筑兴业,朗玛、货车帮、东方世纪等一批贵阳本土企业加速成长,促进了全市产业结构的加速调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中央网信办批复同意贵州省建设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要求贵阳市积极开展立法探索,支持贵阳市率先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探索。贵阳作为省会城市和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是大数据发展的主阵地,无论是在数据共享开放方面,还是在大数据立法方面都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重大任务。为此,贵阳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找准大数据立法突破口开展地方立法,用制度创新保障大数据发展,显得十分迫切。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敏尔同志在全省大数据战略行动推进大会上的讲话,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刚同志关于“贵阳要实现大数据立法突破”等大数据立法工作的多次讲话、批示要求和市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大数据地方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市人大财经委就我市大数据单项立法工作进行了前期调研。通过深入扎实的调研,综合分析世界各国信息化和大数据立法的实践和趋势,逐步明晰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作为大数据立法的突破口。
8月11日,市委九届169次常委(扩大)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大数据地方单项立法工作方案的汇报,会后印发了《贵阳市政府(政务)数据开放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筑委〔2016〕45号),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李忠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于9月20日、11月1日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推动《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由市人大财经委牵头,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市法制局、市大数据委参与,依托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起草提出了法规文本初稿。经来自全国的相关专家进行高层咨询论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14条,认真研究吸收这些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稿)。
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时审议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初审建议修改稿)。12月10日,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初审建议修改稿)》文本在《贵阳日报》、《贵阳晚报》、贵阳人大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中院、市检察院、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保密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征求意见;请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讨论报送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9条。12月29日,法工委组织财经委、市法制局、市大数据委对常委会初审意见、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对草案文本作了27条55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5日、6日,先后召开了省、市有关方面领导、企业负责人、专家和业内人士参加的两场论证会,召开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会,共收集到意见建议98条。1月7日,法工委组织财经委、市法制局、市大数据委再次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1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做相应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经1月1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3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在向市委专项报告后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总则
一是按照*在G20杭州峰会上提出的“做大做强数字经济”的讲话精神,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写入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网络数据的界定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定,在第二条第二款中对政府数据的概念进行定义。三是为准确把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总体方向,确保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可持续、有序顺利推进,第三条、第五条对数据共享开放应遵循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规定。四是由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涉及各级行政机关,为确保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第四条对各级各部门的相应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五是为增强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意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全社会对政府数据的应用能力,第六条、第七条进行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数据采集汇聚
1.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是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政府数据的主要载体。为统筹规划建设和统一维护管理,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并衔接国发〔2015〕50号和国发〔2016〕51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关于数据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第九条对我市共享开放平台与“云上贵州”平台的关系作了规定,并要求按照规定与国家、省的平台互联互通。
2.对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数据目录的内容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并对目录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审定和公布等进行了规范。
3.目录及数据都不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需要适时修正调整和持续更新补充。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根据情形的变化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对数据进行更新。同时还规定了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要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三)关于数据共享与数据开放
数据共享是对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府数据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共享的分类、程序、使用方式、使用用途。数据开放是将符合开放条件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开放的条件、内容、标准、优先开放的内容等。
一是根据*总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向社会开放”的重要论述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的要求,第十八条细化了政府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对应当向社会开放的政府数据作了规定。
二是根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政府数据开放的“三优先”规范,即新增的政府数据,先行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优先向社会开放。
三是增加各类救济规定,确保政府数据实现充分、有序和有效的共享、开放。第十五条对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政府数据的,规定了限时答复申请、不同意共享说明理由等救济途径和措施。第二十一条细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开放政府数据的救济,除了规定不同意开放要说明理由外,还规定了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时反馈复核结论。
四是鼓励社会开发利用政府数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四)关于保障与监督
一是为确保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安全可控,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共享开放保密审查机制,制定政府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共享开放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作了规范。二是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三是为了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社会参加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评估。
(五)细化条例的参照适用范围
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数据的共享开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从而为政府数据之外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提供规范依据。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