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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夜间噪音扰民时间规定及投诉电话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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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投诉。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

投诉电话 12369

建筑工地及生活噪声污染

投诉电话 12319

交通噪声污染

投诉电话 110

一、家庭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此处家庭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或者进行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此类噪声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一)日常休息时间,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法律依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12:00至14:00)及18:00至次日08:00,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三千元罚款。

因此,如在以上休息时段,邻居家进行产生噪声的家庭装修或者家具加工活动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述活动,如沟通无果,可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法律依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上述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因此,如邻居家进行室内娱乐或者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打扰正常生活,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产生噪声的活动或者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如沟通无果,可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此类区域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下列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使用高音喇叭;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

法律依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上述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且在中午(12:00至14:00)和夜间(23:00至次日07:00)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法律依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上述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综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出现上述噪声扰民情况时,如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商无果可向公安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关于建筑施工噪声

此处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生产经营场所装修工程等建筑作业中产生的噪声,不包括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噪声,此类噪声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一)施工单位依法应当在施工现场设施公告栏和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和投诉。

法律依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1、施工噪声扰民,居民可通过施工现场公告栏中公布的投诉渠道或者到施工现场专设的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向施工单位进行投诉,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降低噪音影响。

相关规定如下: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环境噪声投诉来访接待场所,接待来访和投诉。

2、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接待来访及投诉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两万元,因此如施工单位未公布投诉渠道或者拒绝接待来访投诉的,居民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二)在中午(12:00-14:00)或者夜间(23:00-07:00)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的,可分为三种大情况区别看待。

法律依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1、两种紧急特殊情形施工单位需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情形1: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情形2: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上述情形实施中午或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2、两种必须连续作业情形施工单位需取得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提前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作业证明要求进行施工。

情形1: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情形2: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上述情形实施中午或夜间施工,施工单位需要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方可在该时间段进行施工;且取得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如施工单位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将被处以罚款三万元;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中午或夜间作业相关信息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两万元。

3、除上述四种特别情形外,《特区噪声条例》明确禁止在中午或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如施工单位进行中午或夜间施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将被处以罚款三万元。

因此,对于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产生噪音扰民的,可以上述规定作为维权依据。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特区噪声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一是应当协助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二是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因此,如出现噪声扰民的,居民也可向上述单位反映情况,由上述单位进行沟通和调解。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噪声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笔者以本文向大家讲述最新《特区噪声条例》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部分规定,期望本文能为居民遇到噪音问题时如何维权提供一些支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