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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讨书汇编(最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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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故,于是产生了麻痹思想。上半年,某市省安监局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的防治上,对煤矿水患未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认为某市是产煤小省,“应该不会”有大事故。

二是对基层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兴宁市福胜煤矿“7?14”透水事故后,某市省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发出事故通报,某市省安监局提请省政府依法关闭兴宁市四望嶂矿区水淹区下包括大兴煤矿在内的6对矿井。但由于没有及时跟进和深入基层,致使停产整顿要求未得到真正落实,最终酿成特别重大事故。

三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采矿许可证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但某市大部分煤矿原有的采矿许可证过期。某市省安监局一方面担心完不成国家下达的工作进度,另一方面担心导致相当部分煤矿因无法到期领证而停产,从而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加快发证进度,经与省国土资源厅协商后,明确地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正在办理证明,可视为有采矿许可证。据此,大兴煤矿在未正式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味追求发证进度,忽视了发证程序,在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齐的情况下,采取“变通”办法给煤矿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把关不严,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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