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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费管理工作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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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费管理工作意见
.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指定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措施费专用存款帐户,专门核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取、支用和结存情况。专用帐户纳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财务管理,并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按月复核结账,每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该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报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银行暂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的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获得“天府杯”优质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和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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