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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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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措施
  八、进一步强化律师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律师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参与政府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政府提供妥善处置的法律意见和工作方案,协助政府疏导上访群众情绪,劝导其依法律程序表达诉求,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并落实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对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指导监督,确保这类案件的解决纳入法制的轨道。
  九、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通过降低门槛、拓展领域、扩大覆盖面,不断满足未成人、残疾人、老人、妇女、农民、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便民接待场所,设立便民站点,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法律援助站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考核标准和奖惩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质量。努力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切实在重大工程建设、对外经济贸易、重要民商事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证明作用;立足福建“五缘”优势,切实做好涉外、涉台港澳公证服务;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和机构设置调整,推动全省设区市及所辖区公证机构的整合工作。
  十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健全省市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核准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合理布局,探索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培训,通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提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一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运作、司法鉴定人规范执业,着力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出台配套规章制度,促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十二、进一步密切闽台法律服务交流合作。立足福建特殊的区位优势,扩大与台港澳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在服务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更大作用。探索建立海峡两岸律师工作交流机制,加大业务合作、实务研讨、经验交流的力度。做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工作,落实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实现福建先行先试的目标。加强涉台公证工作,完善涉台公证管理,做好公证书副本寄送、比对工作,维护两岸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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