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入口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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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做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和职称申报、推荐与评聘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及有关规定,日前,市教育局制定并下发《阜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确定岗位比例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评审数量控制在全市在岗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各县(市、区)具体数额依照省规定比例由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员过渡
1.人员范围。凡在实施范围内,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2.主要内容。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员,已取得的资格予以保留,按照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过渡程序:(1)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2)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3)审批备案。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4)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聘任管理权限由市或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学校(单位)集中公布,并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4.时间安排。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资格审查(6月6日-6月27日)
(2)个人确认(6月28日-7月8日)
(3)审批备案(7月17日-8月11日)
(4)发文公布(8月15日-8月26日)
5.相关要求
(1)人员过渡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学校要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领导小组,确定责任领导,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
(2)过渡工作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3)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4)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职称申报、推荐和评聘
1.进行个人申报。在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各学校(单位)在已核定的各级别空余岗位数额内,公布拟竞聘岗位数量、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由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参加竞聘人选。
2.开展考核推荐。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委员会,根据制定的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从师德素养、岗位教学工作业绩、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竞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或现有空岗数额,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推荐人选。考核评价要破除论资排辈,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体现业内认可和岗位需要。
3.组织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学校(单位)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中,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额,择优确定正高级教师人选,评审结果及时上报两部备案。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现行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单位)考核推荐,拟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4.单位按规定聘用。各学校(单位)根据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1.阜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3.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4.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5.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6.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7.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
第四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总结1篇。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第十四条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