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人才房是杭州市在2010年出台的新政策,是打算安排1500亩用地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下面是上大学网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欢迎阅读参考!~
各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月17日
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解答(一)
(一)购房补贴
1、什么是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是指根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按设定分类目录分期向符合申领条件的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3类人才发放货币补贴,以资助其通过购置市场房源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项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2、《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购房补贴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
答:《购房补贴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管理。
3、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具体指哪些开发区?
答:具体是指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4、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具体指哪些?
答: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税收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的企业等(以1月1日缴入情况为准);区属用人单位是指各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税收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的企业等(以1月1日缴入情况为准)。
5、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除应属于《实施意见》中明确的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中的一类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如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3)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购房补贴暂行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6、申请人享受哪些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后不能再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的,不能再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7、申请人享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能否再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申请人享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即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须退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8、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者住房公积金补贴,是否还能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可以。
9、市区省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是否可按照《购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购房补贴?
答:《购房补贴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工作。
10、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住房已转让的,是否可申请购房补贴?
答: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住房在2013年10月21日(不含)之前已转让的,视为在市区无住房,可以申请购房补贴;在2013年10月21日(含)之后转让的,视为在市区有住房,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11、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可否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在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市区房屋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视作市区有住房,不得申请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12、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享受购房补贴标准是否变动?是否可按购房补贴标准足额领取?
答: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B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0万元;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0万元;D类人才补贴标准为60万元。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则按购房总价金额作为可享受购房补贴标准。
根据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相关规定,购房补贴领取标准根据用人单位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杭市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按购房补贴标准的100%领取;在杭市属企业、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及区属用人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按购房补贴标准的70%领取,另外30%由用人单位承担。
13、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夫妻双方享受购房补贴标准相同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明确其中一方享受。
14、何时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15、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在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的证明或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
(3)《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5)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8)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D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常见问题栏目。
(10)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11)其他相关材料。
16、如何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按照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申请。
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属用人单位初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终审。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区属用人单位初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资格认定,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终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参照区属单位实施。
17、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划分?
答: 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发改委、金融、经信委、农办、旅贸、城建、宣文、教育、国资委等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口发改委管理。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详见受理公告,具体可向各区委人才办咨询。
18、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如何领取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答:通过资格审核后,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需先购买市区(包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住房,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以后,提交正式购房合同、个人银行卡号等资料到市住保房管局,经市住保房管局审核并进行信息录入后,人才会同用人单位至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协议后收回资格证)。
市属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市住保房管局领取购房补贴,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区住建局领取购房补贴。
19、《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答:需要公证。涉及公证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20、《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持有期间,如遇政策调整,资格证是否继续有效?
答:资格证持有期间,如遇政策调整,资格证自动废止。
21、《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持有期间,未正式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前,因工作单位、婚姻情况变动的,是否需要主动申报,并重新申领资格证?
答:上述期间人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但仍属于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的,需主动申报,重新申请审核并领取新的资格证;变动后的工作单位不属于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的,资格证自动废止。
上述期间人才结婚且配偶也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租赁住房保障的,需主动申报。其中配偶也享受购房补贴的,则夫妻应共同申请并明确其中一方享受;配偶享受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人才在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前,配偶应退出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22、《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持有期间,人才类别调整的,例如从D类调整到C类,购房补贴标准是否相应调整?
答:《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持有期间,人才类别调整的,在未正式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重新核发新的资格证并相应调整购房补贴标准;在正式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后,不再调整购房补贴标准。
23、购房补贴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年度发放?
答:购房补贴金额按年度进行发放。第1年补贴发放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40%,此后第2至5年每年均在同期发放补贴(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15%)。
24、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答: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标准为ⅩⅩ元”。
25、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人才可否与他人共有产权?
答: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人才可与他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人才住房产权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产权份额,但应以不减少人才所占份额为前提。
26、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能否买卖?如发生继承、遗赠、离婚、夫妻财产变更、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拆迁、分割、合并等时如何办理?
答: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的相关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变更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办理相应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人才不再享有房屋权利的,应结合人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按规定申请取得经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并凭盖有“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审核专用章”的同意材料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财产变更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须发生相应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但不涉及将人才从产权人中去除的,无需办理上述手续,保留原附记内容。
因拆迁、征收等导致人才住房灭失的,凭盖有“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审核专用章”的材料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拆迁安置房继续享受补贴的,应重新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凭此及相关材料办理房屋登记,安置房产附记“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标准为XX元”;不再享受补贴的,凭盖有“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审核专用章”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安置房产不再附记人才住房内容。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不得办理分割手续;不得与其拥有的其它房产办理合并手续。
27、按照规定享受购房补贴是否需要累计工作满一定年限?从何时起算?
答:按照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从第一次领取购房补贴时开始计算,即银行支付购房补贴款成功之日起计。
28、人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后,如何申请变更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答:由人才提出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分别按照市属、区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人才凭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9、人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未满10年,终止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如何申请变更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答: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财政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财政发放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市属、区属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人才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分别上交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30、享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属用人单位和区属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购房补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答:享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从市属用人单位调至区属用人单位、从区属用人单位调至市属用人单位以及在不同区区属单位之间调动的,均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
已全额发放购房补贴的暂不进行结算,若该人才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应按累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调动后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原补贴发放部门。
未全额发放购房补贴的,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由调动后的用人单位所属的区住建局或市住保房管局按规定继续发放。若该人才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应按累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调动后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该用人单位所属的区住建局或市住保房管局。
31、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继续享受购房补贴?
答: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因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被解聘等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终止劳动关系后人才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停止享受购房补贴并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人才重新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会同新的用人单位与市住保房管局重新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继续享受购房补贴;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仍未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停止享受购房补贴并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
32、享受购房补贴期间,人才退休的,是否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
答:享受购房补贴期间,人才退休的,停止享受购房补贴并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
33、享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属用人单位、区属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财政发放的购房补贴标准是否变动?
答:不变动。以第一次签订有效的《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上注明的发放金额为准。
34、领取购房补贴后,享受资格是否需要逐年审核?
答:购房补贴发放的5年期间,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建立对购房补贴使用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的年审制度。
购房补贴首次发放后,次年补贴金额发放日期之前两个月为首次资格年审期间,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的个人应在此期间开始的7天内提交年审相关材料,且在发放补贴期间每年均以上述时间为年审申报审核期间。
35、购房补贴资格年审具体审核哪些内容?
答:购房补贴资格年审由人才个人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购房补贴使用情况、婚姻情况的证明,用人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人才在岗情况的说明,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市属、区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对相关材料进行终审。
36、购房补贴年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购房补贴年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商品房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相关说明;
(2)婚姻关系证明及变动说明;
(3)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及年审时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年的证明;属创业人员,提供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完税证明。
37、领取购房补贴后,人才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如何处理?年审不通过的如何处理?
答:购房补贴发放期间,人才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立即停发购房补贴;累计两次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人才应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今后不得再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人才参加年审未审核通过的,人才应按规定退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今后不得再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38、享受购房补贴期间用人单位调整、破产的,如何处理?
答:如遇用人单位调整、破产的,自调整、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人才与新的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个人、新的用人单位与市住保房管局重新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39、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间,购房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是否要主动申报?
答: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购房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会同用人单位主动进行申报,如工作变动,不在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期限届满未退还的,由原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个人追回。
40、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是否影响购房补贴的享受?
答:不影响。
41、购房补贴发放期间,哪些情形下,补贴将停止发放?
答:购房补贴发放期间,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补贴将停止发放:
(1)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2)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3)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
(4)查实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5)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2)、第(4)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属上述第(3)种情形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期限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其中属上述第(2)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向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后,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凭该凭证,方可办理合同撤销手续;属上述第(4)种情形的,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撤销该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
42、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一方的购房补贴,但已经发放的部分,是否需要退回?停止发放一方原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如何处理?
答:暂不需要退回。如停止发放一方原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人才要办理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撤销附记栏内容的,则须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凭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出具凭证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
43、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退回补贴后,再次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否可再次领取购房补贴?
答:可以。
44、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的,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购房补贴?
答:不能再次申领购房补贴。
45、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购房补贴?
答:可以。但需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审核确定后方可。
46、用人单位在购房补贴资格准入及后续资格年审中承担哪些职责?
答:用人单位在购房补贴资格准入及后续资格年审中承担以下职责:
(1)资格准入环节:①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受理本单位高层次人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②申请人相关信息应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举报情况应予以核实处理;③申请材料按户整理后,及时交至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后续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资格审核。
(2)领取补贴环节:会同本单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至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3)后续管理资格年审环节:①在《人才服务期满证明》上盖章确认人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②人才未满10年工作年限,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应按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的情况以及经查实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情形,应退回购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上交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③在资格年审期间,受理人才的年审材料,并对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出具人才在岗情况证明后,按户整理相关材料后报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④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调整、破产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会同人才与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47、用人单位先行垫支人才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是否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给单位?
答:人才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支,收回购房补贴款项的凭证出具给单位。
48、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将如何处理?
答: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撤销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申请人今后不得再申请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同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9、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的资格审核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将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的资格审核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50、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租赁补贴
1、什么是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提供人才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保障方式。人才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并限定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2、《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
答:《租赁住房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管理。
3、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具体指哪些开发区?
答:具体是指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4、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具体指哪些?
答: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税收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的企业等(以1月1日缴入情况为准);区属用人单位是指各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税收收入缴入区级国库的企业等(以1月1日缴入情况为准)。
5、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保障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保障除应属于《实施意见》中明确的E类人才,以及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B类、C类、D类人才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如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3)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租赁住房暂行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6、申请人享受哪些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后不能再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的,不能再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7、申请人享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能否再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享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若享受租赁补贴的,须在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前退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若享受租赁住房的,须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30日内退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8、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者住房公积金补贴,是否还能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可以。
9、市区省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是否可按照《租赁住房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租赁住房保障?
答:《租赁住房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10、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住房已转让的,是否可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住房在2013年10月21日(不含)之前已转让的,视为在市区无住房,可以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在2013年10月21日(含)之后转让的,视为在市区有住房,不能申请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11、何时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12、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应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
(3)《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5)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8)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E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②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上大学网);③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上大学网)。
(10)D类或E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常见问题栏目。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高级技师证书核发权限由相应的人力社保部门复核认定。
(11)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12)其他相关材料。
14、如何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申请。
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属用人单位初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终审。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区属用人单位初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终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参照区属单位实施。
15、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划分?
答: 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发改委、金融、经信委、农办、旅贸、城建、宣文、教育、国资委等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口发改委管理。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请见受理公告,具体可向各区委人才办咨询。
16、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是多久?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2年,2年后须重新审核。
17、用人单位在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中有哪些义务?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同申请,用人单位须缴纳相当于6个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证金,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或三方租赁合同时缴纳。用人单位要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告知并协助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18、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如何实施?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根据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差别,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各区住建局负责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参照市属单位实施。
19、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如何确定选房顺序号?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配租根据申请人所属人才层次高低确定先后顺序,按照B类、C类、D类、E类分为四档,分别公开摇取选房顺序号。
20、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是否列入轮候?
答: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2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21、轮候期间,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答:B、C、D、E类人才在资格轮候期间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22、申请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B、C、D、E类人才取得保障资格后可以选择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
23、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可以租赁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住房吗?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租赁备案吗?
答:可以在市场上租赁杭州市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住房。提供市场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须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24、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期为多久?
答:B、C、D、E类租赁补贴期最长为5年。E类人才享受过人才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扣除相应的租赁期限。
25、是否能够同时享受人才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
答:不可以。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26、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初定为每人1200元/月,补贴标准可视情形调整。
27、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可以,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28、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如何计发?每次发放补贴是否需要重新审核?
答:租赁补贴款按月计算,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住保房管局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区住建局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一次最多发放6个月补贴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参照市属单位实施。资格证有效期内,发放补贴不需要重新审核。
29、人才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或住房租赁补贴领取期间,哪些情形下,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或将停止发放?
答:保障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工作单位、户籍地等发生变动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人才租赁住房或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30、领取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哪些情形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答: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
(2)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
(3)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资格到期的;
(4)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合同终止的;
(5)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属E类人才,租赁人才租赁住房和领取租赁补贴期限合并累计满5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6)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属B、C、D类人才,领取租赁补贴期限累计满5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属上述第(1)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用人单位负责向人才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支。
31、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租赁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将如何处理?
答: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租赁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人才办可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2、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的,将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的,人才办可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3、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