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入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入口
2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工作已经开启!!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 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1年和2014 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至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
申报截止时间为:
莲都区企业材料申报提交以丽水市认定办机构通知为准,通知后续会发布,请相关企业及时关注。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 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属地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要点详见附件1)PDF 格式文件,并按国家网络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主页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至省网,并按省网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见附件1)。
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尽可能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以方便阅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纸质材料应当与网络上传材料一致。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对当地企业发展情况熟悉的优势,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采取会审方式。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2。通过形式审查并同意推荐申报的,委托地方认定办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审查意见并在网络上逐一提交。
提交完毕,汇总生成“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打印后盖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作为“十三五”全省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了培育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各级科技部门要认真对照分解任务目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工作,做到精准服务。企业在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好《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和“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和要求,简化申报企业上报的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从开始已推行网络即时动态反馈的方式。请各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及时查阅网络申报终端,如评审专家联合审议要求补正相关材料的,请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补正。
(三)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加强服务和指导。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附表3)
附件1: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总目录。目录标题加注页码。
(二)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 位,有关财务数据应当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 “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知识产权证书按照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相关密切程度进行排序。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3. “人力资源情况表”部分。对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统计方法按《工作指引》规定统计。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充实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183 天以上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一份,内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企业自行立项组织进行研发的项目,并按项目研发重要度进行排序。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5.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填报的关键技术应是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有关联,并在“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里逐一简要说明并标示相关知识产权名称及编号。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材料上传排列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知识产权名称并加注编号,并提供专利缴费证明。
2.科研项目相关说明材料。材料上传排列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项目编号顺序一致。每个项目上传一个文件,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研发项目名称并加注项目编号。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包括:前三年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复印件(可简化封页和项目页);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
3.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说明材料。申报企业应当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列表”,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科技成果名称在列表中请按重要度填写。相关说明材料上传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传材料顺序必须和“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一致并标注成果名称和序号。转化方式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提供研发或知识产权关联名称和编号,并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说明材料。上传材料包括:企业科研(产品开发)项目和经费内部管理规定,有企业科研项目计划安排和相关预算安排决议的提供相关材料;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的批复、研发机构简要介绍及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有产学研合作的供交产学研合作协议;激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规定,有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的提供平台简要介绍;人才培养(培训)和引进的相关内部规定,有人才绩效奖励制度的提供相关内部文件。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说明材料。上传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七)企业职工总体情况与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提供三个年度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参保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有差异的,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编制科技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科研工作岗位),有兼职、临时聘用和外籍科技人员的,提供相关聘用协议。
(八)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一份,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一份,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准确归集核算辅助账)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二、纸质材料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上述材料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进行装订。每一个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 白色铜版纸装订。装订后逐页加盖页码。
附件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一、关于认定范围。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查账征收形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不受是否属于规上企业的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重新认定企业前次申报已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本次申报不能重复使用)。确认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范围。主要产品(服务) 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根据对企业的了解情况,判断企业填报的“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真实性,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要求。合理性审查格式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行。
五、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应当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类目领域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关于科技人员占比。根据日常工作对企业了解的情况,查阅相关申报资料,判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统计是否属实,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认定办法》规定不低于10%的要求。
七、关于中介机构。各地高企认定办应当对照《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