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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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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经验一

*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就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报告。为推动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编制内部控制报告,掌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财政部决定开展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对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经验二

财政部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从度开始每年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并逐级上报。现将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审核、分析和使用等工作。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按照《管理制度》中“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报送要求,各地区、各垂直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并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非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向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参加本次编报工作的市级主管部门名单详见附件2,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对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联系点,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报送内部控制报告时,将所属单位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一并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市财政局将对全市内部控制报告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据此进行预决算编审控制。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市财政局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财会〔2016〕27号)的规定,于今年下半年组织2017年度检查工作。

(三)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6〕6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本地区(部门)自我评价阶段(第四阶段)工作报告,考虑到与本次报告内容有所重复,自我评价阶段工作报告不再单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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