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雁过拔毛剖析材料
农村村官“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不解决好,将影响到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到一方群众与基层党组织不和谐,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不稳定。要解决好基层党员干部不廉洁问题,必须从基础抓起,从预防入手,从制度上完善,特别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情做起。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给大家提供的2017雁过拔毛剖析材料,欢迎浏览。
2017雁过拔毛剖析材料一
近日,一则“清水衙门的‘蚊子腐败’”故事引发世人围观。消息称,一笔扶贫款能被县里侵吞40%,又被乡里克扣40%;一张小农机具秧盘的国家补贴是2毛5分,农技站能克扣1毛8分;一个售价数百元的骨灰盒,民政干部也要拿走15元的回扣……这些政府单位于“清水”中捞钱的“雁过拔毛”行为引发社会一片感概。
扶贫办、农技站等部门,一向是民众眼中的“清水衙门”,因为权力小、自主收费少,所以经费来源少,然而这些“冷”部门没能“冷”下来,却“热”衷于“雁过拔毛”,不在乎“边角碎料”,只要“过我手”就要留下部分财;不在乎“料多料少”,只要能“沾”就要拔下“一层皮”。
这些打劫民生的“强盗”,为什么会喜欢“雁过拔毛”?固然有个别手头“不干净”的党员干部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更重要的是这些单位“分流”资金,把它当作自身“生财”的一种手段。毕竟单位经费来源少,需要救助和帮扶的地方多,一笔款子下来了,只能“截流”一部分,用作它途。有了钱,单位就能“平均”分配,让更多的地方“雨露均沾”;有了钱,很多政绩工程就能开干,一些面子事项就能动工。如此分配,既保证了受援地有一部分经费,又能照顾其它地方,可谓“皆大欢喜”。
最不欢喜的只有拨款部门了。上级的拨款一般是专款专用,特别是像三农、扶贫、民政、基建等领域,过去民生欠账都比较多,补偿的资金更需要原原本本的用下去,绝不能“挪用它处”,更不能“缺斤少两”;否则原来预算刚好的项目,因为资金的不到位,变成了“半拉子”工程,群众失望,政府的好心变成了“驴肝肺”,成为社会的笑柄,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雁过拔毛”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要驱除这种陋习,就要抑制住地方借助拨款“生财”的旧思维。在一些项目上,中央和省一级的政府部门采取了“直补”的形式,直接把款项发送至群众手上;还有一些部门,通过实物补助的方式,变 “钱补”为“物补”。这些办法都减少了补助款被中途“截流”的可能,但是并没有根治“拔毛”行为。
要根治“拔毛”行为,就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心中有全局意识,不能局限于辖区内的“平均主义”,少些“政治账”,多盘算“经济账”,要保证受援项目充足的资金需要;少打些补助款的“鬼主意”,多从单位花费上“开源节流”,多为民生项目创造资金。只有“少取多予”,“清水衙门”才能耐住“清水”寂寞,还自己一双“清白”的手脚。
2017雁过拔毛剖析材料二
近年来,一些地方基层干部贪腐案件频发,“雁过拔毛”成为“苍蝇式”腐败的一大特点。对上级拨付的专项惠民资金,利用在资金拨付、审核批准、经手管理、验收项目、信息灵通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以贪污、挪用、截留、索取好处等方式,捞取非法利益,数额不大,危害不小。今年以来,河间市纪委监察局针对专项资金领域的“雁过拔毛”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分析原因,找出对策。
一、雁过拔毛式腐败的特点
从2013年到今年上半年,河间市共收到涉及“雁过拔毛”式腐败的信访件31件,占全部信访量的4.2%;查处案件22件34人,占全部案件的8.5%。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是高发领域。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拨付了大量的专项惠民资金,对改善民生起到了很大作用,部分乡村干部看到这部分资金是上级“白给的”,利用群众对资金拨付使用政策不了解的漏洞,想方设法从中“揩油”,使专项资金被层层“扒皮”。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为例,,我市共查处涉及“雁过拔毛”的违法违纪案件8件,处理违纪党员干部11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涉案金额6.1万元。从发案特点看,有的是帮助不符合条件的户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给农户一小部分,自己贪污大部分;有的是利用危房改造户不清楚补助政策的空子,从中截留贪污;有的在帮助村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后借机索贿,有的乡镇工作人员擅自为危改户建立存折,将本该给予补助户的款项截留,等等。这些案件,都是在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过程中被“雁过拔毛”。
(二)涉腐人员主要是乡村两级干部。从发案主体中,主要包括乡镇工作人员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从发案规律看,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等集体共同作案的集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多,乡、村两级案件互相交织。如我市尊祖庄乡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与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在明知王某之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伪造虚假证明,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万元。
(三)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案件查处情况看,这一类腐败虽然数额相对不高,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国家惠民资金政策的落到实处,并影响到广大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感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虽然数额不过几千元或几万元,但是面向低收入群体的“保命钱”,一旦被挪用侵占,造成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反响极大。我市兴村乡南李子口村村民马某在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时,申请到1000元补助款,给村干部买烟花了300元,村干部又向其索要租车费100元,饭费280元,最后马某到手的困难补助仅有320元,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最后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严肃处理。
(四)案件查处难度较大。针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市用六个月时间,对全市19个乡镇、205个行政村、300户农村危改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牵涉了大量人力物力。因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后,改造户是受益人员,怕因为案件查处而失去改造资格,对调查取证不配合,而乡村干部的“拔毛”行为都是现金交易,调查取证难度大。因此,对“雁过拔毛”式腐败,事后查处难度大、成本高,必须与事前预防结合起来。
二、“雁过拔毛”式腐败的成因分析
“雁过拔毛”式腐败的发生,与专项资金的设立密切相关。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在我市大规模拨付始于2012年,因为这项资金刚刚设立,虽然上级制定了配套的管理办法,我市也对相关环节进行了规范,但因为危房改造涉及申报、拨付、建设、验收等多个环节,牵涉农户较多,加上刚刚开始,缺乏监管经验,使此项资金成了很多乡村干部盯上的“唐僧肉”,抓住监管不严的环节就借机咬上一口。从我市情况看,“雁过拔毛”式腐败的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乡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在贪污优抚款案件中,优抚对象死亡后瞒报冒领,认为领取的是国家的钱,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有一种不领白不领的错误观念,导致走上贪污之路。文化水平低、个人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涉案的一些村干部放松自身学习,对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领会不深刻,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经不起金钱诱惑,最终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如我市某副科级干部张某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申请发放过程中,觉得给补助对象办了好事,心安理得地收受补助对象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二)监管体制不健全。一方面,惠农政策政出多门,涉农资金由多个部门负责,各部门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系统,相互通气、配合不够;另一方面,涉农资金发放、审核等涉及中央、省、市、县、乡镇多个层级,战线长、范围广、环节多,各层级以书面审查为主,容易出现监管缺位。涉农资金的申报、批准、拨付乃至验收、监管大多由一个部门负责,造成权力高度集中,给侵占、挪用等行为留下了可行空间。
(三)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有的政策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有的政策制度因为落实时间紧,在没有得到农民普遍接受或认可时,就匆匆付诸实施;有的流程设计存在漏洞,导致钻政策空子套取涉农资金的案件多发。有些惠农资金管理制度看起来很完善,但在一些关键环节存在重大漏洞,致使村干部从中钻了空子,造成了贪污、侵占现象的大范围滋生。
(四)政策宣传不深入。乡村干部对专项惠民资金的宣传不深入,使群众对享受资金补助的条件、程序、监督等不了解,给基层干部人为操纵实施过程从中渔利创造了条件。例如: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施过程中,我市有的乡镇干部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没有深入到村庄,只是对村干部开会,村干部对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受益农户更无法知晓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