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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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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一项公证业务,是其他部门无可代替的,在国内民事公证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律师说法:

  授权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都是生效的。但是实践操作中,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办理,为避免麻烦(比如澄清授权事实的成本),最好使用公证授权的方式,这样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更加方便、顺利。

  如果是诉讼或仲裁中委托律师,因律师职业的公信力以及执业特点则无须如此。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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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委托书公证审查的范围

  由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代理有关规定的调整。这就决定了授权委托书公证审查的范围如下:

  1、 委托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亲自向公

  证机构申办授权委托书公证。

  2、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看委托人是否以授予受托人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当前有一些授权委托书是以借民间高利贷为目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一份卖房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人(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受托人(贷款人)利用代理权擅自出售委托人的房产,此类授权委托书公证的目的在于担保,这就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同时也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委托人制作的委托书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是法律规定允许代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双方当事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把握的重点

  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真实是授权委托书公证的重点和核心问题。这是因为,代理只解决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如果授权委托书上不是委托人的签名,谁来承担受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能否认定无权代理,如果能认定无权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受托人承担,如果不能认定无权代理,后果应由在委托上真正签名的行为人承担,公证机构就要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在委托上真正签名的行为人追偿。委托书公证暴露出来的问题都与公证员对委托人的身份失察有关,法院在判决此类纠纷时,以侵权行为判决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真实是授权委托公证的重点和核心问题,只有签名真实公证才无风险。

  委托人的签名真实,首先是委托人提供的身份方面的证件要真实,身份证件真实是身份真实的前提和基础,委托人的身份真实是签名真实的根本,公证员亲自监督委托人的签名是签名真实的保证。

  目前公证机构对卖房方面的委托公证和涉及财产处分方面的公证,对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不能识别的身份证上网查询,对公证当事人进行现场拍照。这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对公证当事人拍照有很多方面的好处,其一,对假冒他人的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二,对假冒他人签名的行为人,可以通过照片查找行为人,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三,能使公证争议快速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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