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最新
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镇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关全镇性的事项。
3、制定和实施镇综合体制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建制。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镇级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镇人民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决定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包括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党(总)支部成员的职务任免,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人选的配备及选举结果的审核、通报等事项;
2、确定镇管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3、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4、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5、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6、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镇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镇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镇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镇党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委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送达参加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因事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将决策情况告知本人。
(二)集体决策
1、在镇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镇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镇党委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议题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议题表决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形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讨论涉及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时,应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涉及与本人利益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非党委成员不参加表决。
3、镇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范围、集体决策的形式和程序。会后要形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纪要》应发给领导班子成员。
4、上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密,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镇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镇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镇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镇党政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镇党委领导汇报。
(三)镇党委办公室或相应部门应对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镇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将接受上级组织和党内外的监督。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镇党委集体决定的;
2、未经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镇党委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镇党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