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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学生直招士官的通知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一、招收对象及条件

招收对象主要为应届本、专科男性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求(毕业的专业代码与部队招收专业代码相符,至少前四位代码必须一致)。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咨询上级兵役机关,此次招收的士官为技术兵,体检条件可适当放宽)。招收对象应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网上能查到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编号)。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单位和专业

单位

高职高专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沈阳军区

580106

模具设计与制造

5903*

通信类

南京军区

540601

工程测量技术

560301

建筑工程技术

580104

电机与电器

590104

计算机系统维护

海军

550201

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

560402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580104

电机与电器

5802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5903*

通信类

空军

580103

数控技术

5802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580301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902*

电子信息类

590208

信息安全技术

第二炮兵

580205

计算机控制技术

5903*

通信类

总参谋部

5603*

建筑设计类

5604*

建筑设备类

5802*

自动化类

5902*

电子信息类

5903*

通信类

总后勤部

5603*

土建施工类

580301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903*

通信类

总装备部

580103

数控技术

580301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902*

电子信息类

5903*

通信类

武警交通部队

520158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540601

工程测量技术

5901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招收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专业审定由区征兵办公室、毕业生学校联合审定。

四、招收方法步骤

今年,直招士官工作从3月初开始,8月上旬完成,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调查摸底阶段(3月上旬)。根据上级精神,明确招收标准条件、进行调查摸底,收集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情况。

第二阶段,宣传报名阶段(3月上旬至4月上旬)。区征兵办及学校利用多种方式,针对直招士官的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发动,组织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报名。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各专业报名情况。

第三阶段,体检政审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下旬)。组织体检工作,根据体检情况向各单位下达政审任务。5月底汇总政审情况。

第四阶段,定兵签订协议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6月10日前,根据应征人员的体检政审情况,由区武装部初定征集人员上报市征办。市征办对初定人员进行复审复查后,进行集体定兵,与拟征人员签订招收协议。

第五阶段,起运总结(8月上旬至中旬)。组织新招士官与招收单位见面,审查档案材料,组织交接。

士官直招是毕业生在部队实现就业的良好渠道,请涉及士官直招相关专业的(系)院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并做好本系学生的报名工作。士官直招报名表在就业网下载专区下载,应征学生准确填写报名登记表上相关信息后于3月31日前将资料返回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招收士官的待遇

(一)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由各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享受军属待遇。

(二)批准入伍前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批准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按照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工资制度规定,补发离开单位当月的工资。

(三)招收的士官由部队集中组织入伍集训2个月。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津贴标准,每月200元。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应届大专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四档每月1505元,应届本科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二级一档每月1850元。招收士官均享受部队提供给其他同类士官的生活、服装等供给待遇。

除每月工资外,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规定,享受相关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伙食补贴、生活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职务津贴、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退役费,士官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以及探亲(已婚士官探配偶假为40天/年,未士官探父母假为30天/年)、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三)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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