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退伍老兵补贴政策,吉林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二)
退伍补贴
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注: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津贴
1、津贴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
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
3、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注:补助标准因城市而异。
退伍军人保险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参保对象
1、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3、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参保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
注: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2、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4、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