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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浙江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浙江退伍费什么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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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浙江退伍费什么时候发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的生活,现就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需要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限为:退伍义务兵,从部队批准退伍的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的上月止;转业志愿兵,从规定地方接供的当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的上月止。

退伍军人离开部队后,因本人原因超过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在取消安置资格的同时,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对政府安置部门已给予安置,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报到手续的,或政府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去接收单位报到的,从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二、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未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每年年初由当地财政部门对退伍安置部门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已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当地政府要保证每年安置保障金的足额到位。

三、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有条件的可按月实施,没有条件的可在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之日,一并一次性发给。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发。因接收单位原因,安置通知书开出后无法上岗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接收单位从安置通知书开出之月起,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补助费,直至上岗工作。

四、城镇退休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08、2009、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

湖南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江

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记者今日获悉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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