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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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等级予以调整: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允许学生空挂学籍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琼教基〔2005〕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