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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考中招政策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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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特色化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号),现就做好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宁波市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以立德树人、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有利于深化课程改革,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以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高中教育多样特色化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中考中招工作的具体事项

1.招生计划。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适度扩大或整合高中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充分满足初中毕业生就读本地高中段学校的需求,确保本年度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学校的比例在98.5%以上。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按普职基本相当的原则,总体上按1:1比例编制。高中段学校如跨区域招生,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市教育局年度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控制好班额,普高各校班额均不得超过50人,有条件的区域,班额应进一步减少。

2.学业考试对象及报名。学业考试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港澳台户籍,电子学籍在册的宁波市应届初中毕(结)业生,或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7年9月1日后出生)未取得各类高中学校在册学籍号的宁波市历届初中毕(结)业生。

其他在甬就读的应届初中生,报考我市高中段学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宁波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报考我市高中段学校条件的学生,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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