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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贫困地区小学教师子女中考将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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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下午,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多件条例、决定和决议。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孔垂柱主持会议。

昨天通过的《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针对目前我省民族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和民族地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学校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扩大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补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开展双语教学的小学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应当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应按国家标准优先为民族地区的学校配置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配齐学科教师。

对从事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当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心完小及以下学校工作满5年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

该条例中还规定,民族学校应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纳入相应课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旅游行业监察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等决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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