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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细则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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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意见:单位不让休带薪年假要付3倍工资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即可享受带薪年假,应休未休的天数,单位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付工资报酬。近日,哈市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假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假报酬。

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五类情形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有五类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各单位年初定休假计划,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经部门、单位领导研究审定后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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