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流程
自6月12日起,在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流程,供大家参考借鉴!
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流程
关于在扬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6月12日起,在市区(不含江都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12月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扬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扬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隶属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成立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类型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地役权等。
三、受理范围及地点
1.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邗江区范围内原维扬区、新城西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2号楼A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7961639、87961640,地址:文昌中路9号。
2.邗江区(原维扬区、新城西区范围除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7896768、87896769,地址:邗江中路328号。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林木、草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事宜,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通告。
四、从6月12日起,市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正式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利证书等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时,统一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五、为更好地便民利民,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 将适时在相关地区和乡镇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并对相关窗口的受理范围进行调整,相关事宜届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通告。
特此公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
6月7日
扬州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不动产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自国家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扬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迅速成立了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12月30日,高邮市发放我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今年6月12日,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全面实施。为方便我市广大群众和单位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记者专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
1.问:不动产登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请您介绍一下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内容。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都属于“物”的范畴,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能否人为地移动,能够移动的称为动产,不能移动的称为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工办、农林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办理登记?
答: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问:不动产登记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用地权属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减少办证环节和成本,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了负担。同时,通过实施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所以,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作用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4.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5.问:扬州市区(不包括江都区)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区域范围及地点是什么?
答:(1)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邗江区域内原维扬区、新城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2号楼A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联系电话:87961639、87961640;地址:文昌中路9号。
(2)邗江区(原维扬区、新城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除外)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联系电话:87896768、87896769;地址:邗江中路328号。
6.问: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要提交以下六个方面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问:在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答:一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二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是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或不相关联;四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证明文件不一致或不相关联;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8.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9.问: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登记申请有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广大老百姓和企业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如果需要公告的,其公告的时间是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的。
本着为民便民的原则,扬州市区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间,将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审查要求缩短办事时限,除个别如宅基地(农房)登记或批量申请登记外,都会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对特殊情况的也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1.问:不动产登记收费是如何定的?
答: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在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将按照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出台过渡期暂行收费标准。暂行收费标准将低于原先两部门分别登记的总费用标准。具体详见我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暂行)。
12.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何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13.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变动?
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合同生效之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但是,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举例来讲,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乙,乙支付一定的价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一式两份。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甲有义务与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乙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房款,但是该房屋所有权属仍属于甲。合同生效后,甲与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乙,乙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14.问:“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答:“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其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
15.问:我们过去颁发的都是单独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书,请介绍一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怎么办?
答:今年6月12日起,我市市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6月12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16.问:只持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能否上市交易?
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齐全或具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可转让。因此,必须先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17.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8.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