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山西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管理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用2-3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屏幕等工作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村级组织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合署办公。
(七)规范流转合同。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应明确载明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为村委会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规范文本,及时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与被委托的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八)建立鉴证、备案、登记制度。流转合同鉴证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合同进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九)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上访事件。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四、大力引导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要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强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作用,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要依法积极推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实物作价,保底分红”,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十二)农业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
五、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从2010年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市、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对流转出土地农户的补偿。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各级财政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