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山西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三)
(十四)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五)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分散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风险。
(十六)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六、切实加强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承包农户及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直农业、财政、国土、发展改革委、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涉农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做好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意见,落实和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十八)加强农经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经)等部门对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改革,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各级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