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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低保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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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4元;

(二)富阳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同比增长10%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根据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执行。

办理条件

一、杭州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必须是居住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杭州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三)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其中,属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户籍地址以外的亲属或非亲属处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还须提供市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工资单或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

(五)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七)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简略流程:

1.受理。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初审。

2.公示。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上签名后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公示7天以上。

3.审核。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

4.认定。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5.公示。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上进行公示,并由社区居(村)委会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6.出具认定证明。区民政部门提供《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的证明,享受分层分类救助。

低保管理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一类低保A,是指三年以上自身无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

二类为低保B,是指三年内自身有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对A类人员,每年申请一次,第二年手续从简;对B类人员规定最长享受一年,第二年无特殊情况不得继续享受。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若有家庭人员变化(新增、死亡)、家庭收入变化(增加、减少)的,需及时填写《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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