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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低保标准提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
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锦州市提高4%以上,
本溪、丹东、营口市提高5%以上,
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以上。
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其中沈阳、大连、本溪、锦州市提高6%以上,
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辽阳、铁岭、朝阳市提高7.5%以上,
阜新、葫芦岛市提高9%以上。
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5%以上。
省民政厅相关人士介绍,提标完成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去年底的633元/月提高到664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5073元/年提高到5428元/年以上;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达到低保标准1.3倍以上,且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生活养育平均标准将分别达到1870元/月以上和1399元/月以上;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分四档标准,分别可达到580元/月、543元/月、503元/月、465元/月。
据介绍,新的保障和补助标准执行后,全省各地对新申请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将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补助。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将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
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
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葫芦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2%以上,其余各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