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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新标准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宿迁提升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我市对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了七方面内容。

  一是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取消医保门诊30元起付线;

  二是将居民生育定额补助(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调整为按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

  三是增加大病保险待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四是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报销限额3万元调整为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

  五是增加5种门诊特定慢性病待遇:高血压(3期)、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脑梗死、慢支合并肺气肿按每人每年800元享受待遇;

  六是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重症精神病,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万元,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

  七是提高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到16万元。

  据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始建于2007年,2008年底实现居民医疗保险市区统筹,其制度覆盖全市中小学、高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83.6万人,覆盖率达97%,同比增加1.55万人,增幅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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