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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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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年限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八条已按有关规定缴纳或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各地应当互认,个人账户余额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六十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后,须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缴费,再到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十一条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各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互认。

第六十三条中区直驻邕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7月1日开始施行。原各市相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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