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调整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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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讯:按照市委十一届第71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十一届〔2014〕21号)和市政府十二届33次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9号)要求,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最新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15社保年度(7月至6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征收工作有关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2015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7元)300%的,以12261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7元)60%的,以2452元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