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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许昌新农合报销范文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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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都在热议一件事儿,就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整合,这件事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于11月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许昌实际,我市制定了《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回应群众关切,我们就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纳入医保报销的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有哪些变化?

一是用药范围更广泛。按照“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达到2513个品种,较城镇基本医保目录增加112个品种,增幅5%;较新农合目录增加664个品种,增加幅度近40%。

二是医疗服务项目更丰富。整合后医疗服务项目增加到4441项,较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增加177项,增幅4%,较原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增加254项,增幅6%。其中,将城镇医保和新农合都不支付,但临床必需的医疗服务项目,尤其是肝移植、脊柱侧弯矫正术等用于危重病人治疗的高额医疗服务项目及儿科相关的88个项目,由以前病人全部自费调整为医保基金准予报销,将极大地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实现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后的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不仅适用于城乡居民,同时也适用于职工,使得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也得到扩大,待遇水平也得到提高。

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就医群众还可得到哪些好处?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不仅用药范围和治疗服务项目增加了,在重特大疾病保障、新生儿医疗待遇等方面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在重特大疾病保障方面,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农合实行重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唇裂、腭裂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33个住院病种按限价管理,10个门诊病种按限额管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在新生儿医疗待遇方面,整合后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一是2017年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由原来的分别为1.8万元和1.5万元调整为1.5万元,采取对参保居民较优惠的标准;二是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在报销金额方面,整合后,住院医疗待遇的报销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有所调整,最低是50%,最高是90%,起付标准由200元至1500元不等,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也减半。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合计最高报销额度达到55万元。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500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900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在就医选择方面,参保人的看病就医选择面更大。整合后,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参保人可选择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明显增多,群众可以更加便捷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如参保人员在外地旅游或探亲的时候突发急病,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补办手续后,如果入住医院是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如果在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如何参保?

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中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不包括家庭中的大中专学生,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五、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特殊群体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力度,这些群体包括哪些人群及如何补助?

根据我市《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所属政府解决。对在市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群,在市直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其余50%由个人负担。各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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