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辽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辽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新规
11月11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6〕57号),调整参合农民经转诊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住院费用分两段进行补偿,0-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比例为30%,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40%;新农合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按照50%,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按照55%;规范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经确定的6所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任何其中机构诊断确诊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者,经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到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用在规定的定额内,按照新农合和符合民政部门贫困救助条件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人工耳蜗电子设备由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本费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自行采购,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推动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建立“一站式”结算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同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辽卫发〔2016〕56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有关要求,将国家谈判并公布价格结果的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限于市级传染病医院使用,按照新农合合规费用并依据当地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按照新农合合规费用并依据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和补偿政策执行。
附: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转发你们,并对做好我省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个人参合资金收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筹资标准
2017年我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费用收缴时应当以户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助参合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2017年度个人参合资金收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12月31日前结束,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按时完成收缴工作。
(二)随着个人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筹资难度也在逐年增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筹资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个人参合资金收缴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紧密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筹资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加强对分级诊疗、基层首诊、逐级转诊、支付方式改革等新农合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要重点加大对政府增资、精准扶贫、即时结报、重大疾病保障、门诊特殊病保障、大病保险等新农合优惠政策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农合制度的认知度和知晓率,确保参合率稳固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在做好个人参合费用收缴工作的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筹资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要做好参合信息录入核准工作,避免出现实际参合人数与省级平台录入人数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身份证号、医疗证号重复或未录入等相关问题,确保省级平台中参合农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医疗证号、身份属性、家庭住址等参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足额落实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9月20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现就做好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做好个人参合(保)费用征缴工作。已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贫困人口参合工作。
巩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纳入新农合支付的日间手术范围,适当提高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报销比例。支持推进医养结合和社会办医,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二、完善大病保险机制,助力健康扶贫
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健全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承办、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实施更加精准的大病保险政策。各地要通过降低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等措施,实现精准健康扶贫。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采取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措施,加大对贫困人员的倾斜力度。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贫困大病患者的医疗支出负担。
三、改革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从药品通用名称入手,探索制订新农合药品支付标准,协同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改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保)患者用药行为。选择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治疗效果确切、诊疗路径清晰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结合临床路径管理,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对大病病种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完善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支付政策,支持参合(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四、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标,以有利于实现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为原则,以“六统一”为重点,提高认识,加强规划,确保整合工作顺畅接续、平稳过渡。要在做好基线调查、比对分析、研究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科学制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做好整合前后政策、经办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推动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深化医改相关工作协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保障水平、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切实做好整合过程中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继续坚持和推进管办分开,大力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逐步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格局。
五、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加强对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监控,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经办机构内部建设,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查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经办机构在筹资征缴、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合(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本省参合(保)患者省外就医报销政策,规范跨省就医相关的经办流程和结报办法。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平台全国联网,在基本解决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努力用两年时间推进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依法加大对骗保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4月29日
辽宁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辽宁省新农合报销范围比例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