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年西藏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新规定
【2017西藏医疗保险政策】
一、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金:在职人员年度个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金: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的70%;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的50%;退休人员在在职住院起付标准金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
2、住院总费用分段统筹支付比例(见下表):
人员分类 | 起付金至2万元 | 2万元至4万元 | 4万元至6万元 |
在职退休 | 90% | 95% | 98% |
59328 | 93% | 98% | 100% |
(二)、西藏民族学院职工基本医疗异地住院报销程序:
1、转诊转院:
职工在住院期间确因附属医院医疗条件所限必须转院诊查或转院治疗者,应由科主任填写“西藏民族学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单”(一式三份),学院医保中心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转往定点医院。转院就医时间超过30天的,需报请学院医保中心审核。住院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可凭住院正式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到学院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2、异地安置:
我院退休在外地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填写《西藏民族学院异地居住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就近就医”为原则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各一家为定点医院,每年一月份申报变更一次,在学院医保中心备案。住院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支,符合西藏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住院费用可凭住院正式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在学院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突发疾病:
参保人员在外地休假、探亲、学习、出差期间因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须在发病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凭疾病相关资料在学院医保中心审核,经附属医院医疗小组确定情况属实后备案,转院就医时间超过30天的,需报请学院医保中心审核。住院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参保人员所属部门证明及住院正式发票、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在学院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二、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一)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范围:
1、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产前诊断和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在生育年龄内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费用;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费用;
4、因生育、终止妊娠、绝育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实施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交下列证明:
1、女职工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材料(出生证、婴儿死亡证明、终止妊娠医学证明、专家鉴定因生育引起其他疾病的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原始材料);
3、夫妻双方身份证;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西藏自治区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学生住院发生的费用,数额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支付:起付线以上至2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65%;2000元至3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70%;3000元至5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75%;5000元至10000元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80%;1万元以上至最高封顶线以内的,报销其住院费用的85%。
(二)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乡镇及社区医院50元、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住院起付线的70%;当年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