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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及医保办理手续流程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新生儿参保

问: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答:(一)2021年出生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个例子,2021年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90天内即5月29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从2021年3月1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假如2021年6月1日完成参保登记,不缴费,但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7月1日起,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地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最晚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可为2021年全年。

举个例子,2020年10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参保地2020年政策规定须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那么该新生儿须在2020年12月29日前完成当年参保登记,同时也要完成2021年度参保缴费。按照规定,2020年的新生儿,2021年的缴费可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该新生儿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缴费,2021年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年全年。如果该新生儿2021年4月份才缴费,其待遇享受期只能从2021年5月1日开始享受,不能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参保地选择

问:参保地以什么为准?

答: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为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地选择必须与户籍地或(和)居住地一致。打个比方,王先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长期在西安市随子女居住,按照规定,王先生可以按照户籍地参加安康市居民医保,也可以在西安市办理居住证后,参加居住地西安市居民医保。

新生儿的医保卡办理流程包括:

1、 办理出生证

2、 带着出生证的材料去当地的派出所给宝宝上户口

3、 去相关的银行开户办理相关的保险账户和卡

4、 去当地的社区社保处办理新生儿的医保卡

新生儿的医保待遇以我老家举例:

14周以下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院是100元;二级及三级医院是300元;三级以上是500元;

如果在本市同级定点医院转诊不会重复计算起付线;如果向上级医院转诊住院起付标准补上差额就行;转诊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药物类报销比例:

不同等级的医院药品报销比例不同

如果孩子异地就医或者长期居住在外地就医方式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因疾病转院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省内同级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降低10%;

省外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5%;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降低50%支付。

以上仅限社保定点机构就医。

在咸阳2020年新的医保政策中

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新增加了城乡居民缴费年限和职工缴费年限折算规定

还增加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

一大波利好政策来袭

一起来看看

↓↓↓↓

一、参保缴费 

一,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将参加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范围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整体参加生育保险

3.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参加生育保险。

二、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有关规定

1,将《咸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中“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按照6.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6%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8%为生育保险费率)。

3,困难企业按照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4.2%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0.8%为生育保险费率)

三、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与职工缴费年限折算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生育医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统筹区内、外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本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先付比例,基金年最高可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如下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类标准执行:

1.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或住院流产(引产)、正常分娩(合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或剖官产分娩产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结算。

2.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费,在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或剖宫产分娩就诊医疗机构持有效票据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一并结算。

3.因生育就诊时若出现并发症即按普通病结算。

二、生育津贴支付规定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标准为:计发基本/30*休产假天数

休产假天数按下表规定执行: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奖励期由参保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期间,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只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的,生育女职工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津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4050”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申领待遇所需资料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

1.用人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正式文件;

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3.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女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卫健部门核发的生育登记证件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流产、引产)

7.住院病历首页、分娩(手术)记承、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住院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

8.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完生育医疗费用后,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时持上述1至5项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限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及生育津贴领取仅限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所在年度及次年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就诊的无需办理转诊、转院、异地手续

2,跨参保年度生育医疗费用归属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三、医疗待遇

1、精神疾病、结核病住院治疗在市级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扣除相应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2、因市级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西安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方可到西安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三级)治疗。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住院期间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其住院费用原则上由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与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转往西安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职工,因指定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可持指定医疗机构转院证、社会保障卡在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省外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诊治。

3、异地人员指:

1.参保职工退休后安置在咸阳辖区之外的:

2.常驻外地、?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相关文件):

3.公差、公休、探亲、外地施工、因病息工(仅限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终末期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衰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痪):

4.外出就业创业人员。

异地人员业务办理具体经办流程及相关事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发文明确。

4、异地人员确因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居住地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安置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5、转院、异地人员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支付。

6、转院、异地人员因病住院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大额医疗补助按80%支付。

7、镇卫生院起付标准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8、参保职工因患下列疾病(简称门诊大额慢性病、转院、异地人员仅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透析、滤过)门诊治疗时,市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两年内),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报就诊医疗机构保科登记备案后治疗(具体经办流程及相关事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发文明确)

门诊大额慢性病范围及报销标准: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及滤过次均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自付按下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次标准执行)

10、增加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标准执行)

门诊特殊病每张处方最大购药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使用量。

特别说明

一、取消职工个人账户代参保人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规定

二、这些情况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1,体育健身、养老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2,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未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就诊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4,在境外生育分娩的

5,重复参保并已报销的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提供资料

参保患者在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含未办理异地、转院备案手续人员)住院后在参保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三)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骑缝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四)住院费用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

(五)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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