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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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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已经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5日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从1月1日起就已实施绩效工资(高中、中职学校和幼儿园从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海南决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1月1日起执行。

关注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时间

  方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方案要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要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关注二:取消“年终奖”及地方性津贴补贴

  方案明确,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单位绩效工资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

关注三:绩效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一4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关注四:退休人员补贴安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物价补贴、原地区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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