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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解读精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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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解读(一)

2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员的聘任条件、调解职责、经费补贴等均有详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会发放适当补贴,补贴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据《三秦都市报》此前报道,该《办法》是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服务办法。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将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

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与兼职人民调节员的补贴发放方式略有差异,《办法》规定,除了都按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外,专职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发放定额补贴。

《办法》中同时明确了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最低标准: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8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秦都市报》报道,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李云霞介绍说,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产生,能够长期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便于人民群众申请调解或者及时主动介入纠纷调解,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李云霞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台后,陕西乡镇、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基本都成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方便解决民间纠纷,但《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只作了原则规定,所以,陕西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定。

此外,该《办法》明确规定,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政策。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解读(二)

2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将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条件、权利义务、经费补贴、考核奖惩等多方面均划定了“硬杠杠”。其中,备受关注的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将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昨日(1月11日)上午,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司法厅就目前这一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服务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

陕西10万名调解员民间“灭火”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目前陕西有人民调解员108675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约占14%,政府购买服务的专职调解员约占1%。”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李云霞介绍说,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产生,能够长期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便于人民群众申请调解或者及时主动介入纠纷调解,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台后,陕西乡镇、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基本都成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方便解决民间纠纷,但《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只作了原则规定,所以,陕西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定。”

口头调解纠纷每案补贴不低于50元

李云霞说,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底线标准,补贴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对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最低标准明确: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8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员不得有偏袒侮辱等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政策。李云霞介绍说:“另外,《办法》还规范了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行为,要求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要收受钱财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四种不规范行为,否则,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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