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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32个地方和部门试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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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相关资讯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焦点1

试点单位包括央地政府部门

此次试点包括地方和部门,《方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这32个试点单位选择有何考虑?“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和不同层级进行试点,推动探索和创新。”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的试点任务并不完全相同。《方案》提出,各地和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记者梳理公布的《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发现,天津、河北等19个地方和部门的试点任务包括全部三项制度,其他试点单位的任务只包括其中一到两项。

焦点2

执法时要佩带或者出示证件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要求,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加强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也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焦点3

涉人身自由执法要音像记录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面,《方案》提出,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哪些情况需要音像记录?《方案》明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据了解,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执行者。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近年都公布了本地区的行政执法主体,大多包括发改委、教育局、司法局、环保局等行政机关。这也意味着,这些机关将成为试点单位。

焦点4

重大执法决定前须法制审核

《方案》要求,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审核的主体为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同时,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还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审核范围如何确定?《方案》提出,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同时,可以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还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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