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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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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自主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底,湖北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省内10个市、县(区)2011年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费、自主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程序、资金监管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地抓好整改。

检查发现,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主要存在未按程序公开择优选定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时间不足、参训率不高和培训资金支出率偏低、培训费支付不规范、超范围列支培训经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信息资料不完整等问题;在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方面,主要存在本级配套资金预算安排不足、资金发放时间滞后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及时向有关市、县(区)民政局发出《关于对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同时,请相关地市民政局督促所辖县(市、区)民政局抓好整改。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整改到位。

为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资金,省民政厅利用召开全省安置工作会议、举办安置工作人员培训班之机,组织全省安置系统工作人员学习安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相关文件,进一步增强规范管理使用安置补助资金意识。印发规范管理安置补助资金的通知,指导各地积极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通过科学设置培训科目、完善易地培训政策,调动退役士兵参训积极性,规范培训资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强化县(市、区)主体责任,督促各地理顺安置补助资金筹措渠道,及时将安置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要求各市、州加强安置补助资金审计核查和绩效评估,严格按照安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支付程序等要求,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1.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每服役1年补助1800元。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工商服务方面,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地方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期限有多长?能否不在安置地培训?

答: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参加省内定点机构易地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及承训机构招生简章等资料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退役士兵凭核准通知书到指定的承训机构参加教育培训;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5.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6.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7.退役士兵易地落户的程序有哪些?

答:跨市(州)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到市(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凭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件为其办理批转手续,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安置地公安机关凭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9.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10.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规定享受教育资助等优待政策。

11.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3.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4.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15.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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