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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南京户籍新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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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需同时具备5个条件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其中,最重要的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累计积分必须达到100分。

多套房产面积不累计积分

积分落户指标中的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具体细则为,在参保情况方面,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在合法稳定住所方面,面积每满1平方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房不计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在居住期限上,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9项指标。减分指标则包括违法行为、不良征信和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的,每次分别扣减20分。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5年内不能申请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申请人必须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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