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年关于房地产市场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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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26号),从土地出让及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公积金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开发用地转换用途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房产新政”同时废止,购房补贴政策取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7〕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有效供给,改善供求关系,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统筹安排我市近3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进度。在住宅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二、结合各地区区域实际和土地出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土地扰乱市场预期的现象。
三、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核查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企业缴款、开竣工等情况,确保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规定,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其他土地的出让竞买。
四、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出让土地达到净地标准;要积极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五、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楼盘销控表。全面推行住建部、工商总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等行为,明确可撤销的情形。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房地产销售和中介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部门,配备监管人员,建立房价异动区域销售现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机制,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许先售、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妨碍执法检查或逾期未整改的,要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性质恶劣的,要依法清出市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房产局、规划国土局按职责分工建立二手房网签系统,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和中介机构行为。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对3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十、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未超过5年,下同)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一、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用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其中,居民享受落户政策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须经现场确认用电分类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其中,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地处非核心商业区(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以外),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预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延伸阅读:
两个文件的差异之处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具体如下:
一、在供地方面,
1、在政策上,由差异化供地政策转化为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供地的政策;
2、在部门协作上,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联动转为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责任更为明确;
3、住宅用地出让前的土地指标新增了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时限,将配套设施建设指标提前,增加了对土地出让后用地方式的限制;
4、明确了土地出让起始价的使用,防止土地出让价过高。
二、在已出让土地开发问题方面,
1、删减了关于加快审批效率的相关规定;
2、明确了闲置土地的概念,将闲置明确为未动工开发,使新标准更便于施行;
3、明确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4、增加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使用,明确规定闲置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上市销售前,不得竞买其他土地。
5、删除“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的规定,保留“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的规定,但在此基础上附加了一系列条件。删除对自住的商住或酒店式公寓的入学支持政策,对“落户、水电暖用价”享受住宅同等政策附加了限制条件,并明确了商住或酒店式公寓的商业属性。
规定了“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但同样细化增加了一系列条件,尤其是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上,新增要求开发企业能够满足“确保配套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条件,该条件较为严苛,对原22条“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及“调整套型结构”的宽松规定进行了缩紧。
6、新增“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并强调“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三、在商品房销售方面
1、将原用词“探索建立”更正为“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预售面积、次数及方式进行了限制,强调对住建部、工商总局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使用。
2、新增对买卖合同撤销及变更等行为的规范,防止期房投机等不当营利的行为。
3、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新增市场监管办法,初步明确处罚方式。新增建立二手房网签系统,规范存量房市场。
四、在购买住房奖励政策方面
1、删掉了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补贴政策,房交会和房展会的购房补贴,删掉二手房交易税费的补贴政策;
2、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提高公积金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增加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的规定;
3、删除拓宽房屋使用功能的规定;
5、除在校生、新毕业生每平米200元的购房奖励政策保留外,其他特殊人群,包括对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高端人才、农民、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外籍人士等的优惠政策均予以删除,。
五、在对开发企业的扶持方面
1、删除“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和“减轻开发企业负担”的扶持政策;
2、删除“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方面
1、取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房地产工作小组”的相关安排。
2、引入舆论引导作用,消除虚假信息的不利影响,引导居民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