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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沈阳楼市新政13条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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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沈阳楼市新政13条落地,原22条政策废止!以下是上大学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6月7日下午,市政府办公厅颁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26号)》文件,本文件共13条,自此3月28日由同一部门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文件正式废止,具体文件请见文后链接,笔者对两个文件的差异之处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具体如下:

一、在供地方面,

1、在政策上,由差异化供地政策转化为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供地的政策;

2、在部门协作上,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联动转为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责任更为明确;

3、住宅用地出让前的土地指标新增了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时限,将配套设施建设指标提前,增加了对土地出让后用地方式的限制;

4、明确了土地出让起始价的使用,防止土地出让价过高。

二、在已出让土地开发问题方面,

1、删减了关于加快审批效率的相关规定;

2、明确了闲置土地的概念,将闲置明确为未动工开发,使新标准更便于施行;

3、明确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4、增加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使用,明确规定闲置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上市销售前,不得竞买其他土地。

5、删除“可申请调整全装修比例”的规定,保留“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的规定,但在此基础上附加了一系列条件。删除对自住的商住或酒店式公寓的入学支持政策,对“落户、水电暖用价”享受住宅同等政策附加了限制条件,并明确了商住或酒店式公寓的商业属性。

规定了“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但同样细化增加了一系列条件,尤其是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上,新增要求开发企业能够满足“确保配套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条件,该条件较为严苛,对原22条“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及“调整套型结构”的宽松规定进行了缩紧。

6、新增“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并强调“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三、在商品房销售方面

1、将原用词“探索建立”更正为“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预售面积、次数及方式进行了限制,强调对住建部、工商总局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范使用。

2、新增对买卖合同撤销及变更等行为的规范,防止期房投机等不当营利的行为。

3、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新增市场监管办法,初步明确处罚方式。新增建立二手房网签系统,规范存量房市场。

四、在购买住房奖励政策方面

1、删掉了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补贴政策,房交会和房展会的购房补贴,删掉二手房交易税费的补贴政策;

2、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提高公积金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增加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的规定;

3、删除拓宽房屋使用功能的规定;

5、除在校生、新毕业生每平米200元的购房奖励政策保留外,其他特殊人群,包括对棚改拆迁安置的居民、高端人才、农民、两地分居家庭、农民工、外籍人士等的优惠政策均予以删除,。

五、在对开发企业的扶持方面

1、删除“支持开发企业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和“减轻开发企业负担”的扶持政策;

2、删除“大力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方面

1、取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房地产工作小组”的相关安排。

2、引入舆论引导作用,消除虚假信息的不利影响,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新政亮点:

亮点一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比现行政策降低10万元

沈阳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分别比原来政策降低10万元。

亮点二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或调整

“认房不认贷”不再实行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以往“认房不认贷”的政策不再实行。

购买商品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对3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亮点三

自住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用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

其中,居民享受落户政策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须经现场确认用电分类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

其中,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②地处非核心商业区(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以外),③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亮点四

对高校生、新毕业生给予

契税全额补贴

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未超过5年,下同)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