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个高校毕业生补贴1000元
措施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19年以来没有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
落实好我省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至20万元
强化融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吸纳就业多、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及再担保风险补偿、应急周转金借款、保险费补贴和财政奖补资金等支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与此同时,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与此同时,强化平台就业支撑,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劳务市场每介绍1人就业给予200元补助
引导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百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优先吸纳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自2020年3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2020年3月至6月,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为创造良好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出台了 “最给力”小微企业双创扶持政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大众兴业和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能的小微企业群体。示范期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 “两创”基地城市示范服务券补贴,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的相关费用。
支持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
对所作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示范带头作用显著以及科研成果在企业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 的小微企业优秀人才,按照《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助20 万元和10万元。对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博士、博士后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在站(基地)工作期间(最长 不超过3年),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
“两创示范”扶持期限内
“两创示范”扶持期限(2015-2017年,以下简称示范期)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相关费用。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领办创办小微企业的,自批准离岗之日起5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职称和尚未期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大学生相关
对2015年以来在哈创业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经评审合格的,对其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 贴2000元;
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可申领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3000元;
对携带项目在哈创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创业带 动就业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分别给予经费资助3万元、5万元;
对创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奖励5000元。
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50万元。对现有各级各类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其中,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费用补贴20万元、10万元。
示范期内,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按最高不超过40%比例给予房租补贴,每户企业每年 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对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及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 租金等,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贴,每个众创空间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50万元。
对创业人员给予财政贴息贷款
对创业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 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
对新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 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 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企业通过主板、中 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以及直接债务融资的,给予费用补贴。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小微企业的,示范期内,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创建市、区县(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等方式给予服务补贴,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上市、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最 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示范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的“两创示范”服务券,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费用的差额支出,最高使用额 度不超过购买服务费用总额的60%。
对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发行行业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建立行业供应链等方面为企业服务,并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取得显 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50万元。
提高地方产品配套率资金补助
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产品首次为哈市龙头企业配套,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 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企业,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 60%、50%及30%给予补助。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 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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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并拥有专利,对发明、实用新型和申请国外专利被受理并已缴纳费用的,每件专利分别资助2000元、300元和10000元。示范期内,对项 目研发形成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其研发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项目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